2017绿河马中国行——Green Hippo国际舞台视频前沿技术交流会回顾
2017年12月29日8月,KUPO邀您共聚北京BIRTV 2018展会
2018年8月16日
近期,KUPO公司在市场上发现,部分个人以及社会单位未经许可,生产、销售、租赁含“KUPO”注册商标和注册版权相同或近似的产品及包装。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扰乱了市场秩序,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,并对“KUPO”所属企业的社会声誉和企业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。为此,本公司特别声明如下:
未经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,在生产、销售、租赁含“KUPO”注册商标和注册版权相同或近似的产品、图形和文字的行为,均属于侵权行为,侵犯了KUPO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版权。依照商标法及著作权法的规定,未经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停止侵权、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。
一、在此郑重提醒各侵权单位,任何侵犯KUPO注册商标及版权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,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消除侵权产品、图案和文字,不得损害KUPO的合法权益。
二、对使用KUPO注册商标和版权相同或近似的产品、图案和文字的侵权行为,本公司将依法行使向工商行政管理和司法机关举报、诉讼以及向侵权单位和个人追偿损失的权利。
三、对于侵权单位,本公司将依法固定证据,凡是拒不整改的侵权单位,本公司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使侵权者将为侵权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,不仅要终止侵权行为,赔偿全部经济损失,还要支付诉讼费、公证费、律师费、执行费等一切费用,构成犯罪的,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四、假冒、仿冒本公司注册商标、盗用本公司注册版权的行为,不仅严重损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,也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本公司恳请广大消费者配合国家执法机关和本公司,坚决打击假冒、仿冒KUPO注册商标、盗用注册版权的行为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如发现上述侵权行为,请拨打电话021-56779218,联系本公司法务部人员。
五、本公司十分重视消费者权益,如消费者对自己所购买的产品无法鉴别真伪,请拨打电话联系咨询:021-56779218。
KUPO
2018年7月9日
何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?
(一)刑法规定
刑法第214条规定,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(二)犯罪构成
1、主体:一般主体,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;
2、客体: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;
3、主观方面:故意,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。如果行为人不知情,不构成本罪;
4、客观方面: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。经销包括批发、零售、代销等形式。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认定,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,只要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仿冒品的,即可以认定为明知。
(三)立案标准
根据《规定(二)》,销售明智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:
1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;
2、尚未销售,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;
3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,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。
(四)量刑标准
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,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“数额较大”,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
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,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“数额巨大”,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(五)其他问题
1、关于“销售金额”的认定:
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。
2、关于“明知”的认定: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认定为刑法第214条规定的“明知”,
(1)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、调换或者覆盖的;
(2)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、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;
(3)伪造、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、涂改的;
(4)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。
3、本罪未遂犯的认定: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(未遂)定罪处罚:
(1)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,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;
(2)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,已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,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。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:
(一)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;
(二)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容易导致混淆的;
(三)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;
(四)伪造、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、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;
(五)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,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;
(六)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,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;
(七)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。
租赁假冒、仿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定性:
任何个人或社会单位租赁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,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,损害了合同另一方的利益,欺骗消费者,扰乱市场经营秩序,此违法行为定性为合同欺诈,依据相关法律、法规予以处罚。